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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2767号原告:吕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军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抚养子女。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2日生女孩刘某鑫。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已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和好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英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