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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瑞生与彭国华、李宜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生,彭国华,李宜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918号原告:王瑞生。被告:彭国华,成年。被告:李宜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生与被告彭国华、李宜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生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瑞生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