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瑞生与彭国华、李宜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生,彭国华,李宜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918号原告:王瑞生。被告:彭国华,成年。被告:李宜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生与被告彭国华、李宜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生撤回对被告彭国华、李宜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瑞生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