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俊熠与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熠,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熠,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地铁四号线公益西桥站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周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刘俊熠因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俊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俊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俊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俊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