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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俊熠与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熠,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熠,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合信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地铁四号线公益西桥站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周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刘俊熠因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俊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俊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俊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俊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