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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雷晓军与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军,段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4号申请执行人雷晓军,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段海兵,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晓军与被执行人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段海兵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晓军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海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晓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58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段海兵的银行存款3052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兴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