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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雷云露、田凤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雷云露,田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56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申请人:雷云露被申请人:田凤清本院受理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雷云露、田凤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雷云露、田凤清名下11幢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雷云露、田凤清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的下列房屋予以查封:1、x号,建筑面积504㎡。2、x号,建筑面积100.22㎡。3、x号,建筑面积100.15㎡。4、x号,建筑面积100.29㎡。5、x号,建筑面积100.5㎡。6、x号,建筑面积100.36㎡。7、x号,建筑面积122.1㎡。8、x号,建筑面积152.76㎡。9、x号,建筑面积42.63㎡。10、x号,建筑面积43.06㎡。11、x号,建筑面积42.63㎡。上述房屋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有效期限为三年。如查封期限将届满,而因案件未审结等原因需继续查封。则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不需要继续查封。本裁定效力将于查封期限届满时自动消失。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