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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齐金磊与泰安市利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磊,泰安市利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450号原告齐金磊,男,1987年出生,汉族,山东帝高漆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利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张殿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金磊与被告泰安市利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金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