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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应顺法与黄行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顺法,黄行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应顺法。被告:黄行迪。原告应顺法与被告黄行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黄行迪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羊毛衫,2013年7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行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顺法货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80000元从2015年8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黄行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