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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5日下午16时许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宏大地下商城喜购店东区1095分店盗窃女式37码皮鞋一双,经物价鉴定价值150元。2、2016年1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宏大地下商城喜购店西区A分店盗窃女式39码皮鞋一双,经物价鉴定价值150元。3、2015年1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宏大地下商城喜购店盗窃女式棉鞋一双,经物价鉴定价值160元。4、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宏大地下商城喜购店盗窃女式尖头皮鞋一双,经物价鉴定价值160元;5、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宏大地下商城喜购店盗窃女式雪地棉鞋一双,经物价鉴定价值200元;6、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人防地下商城三区111号鑫时尚店盗窃绿色原单小衫一件,经物价鉴定价值160元。7、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金荣美食街CCDD店盗窃紫色羽绒服意见,经物价鉴定价值419元;8、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人防地下商城130号VISD店盗窃男士衬衫一件,经物价鉴定价值120元;9、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包百步行街31号李宁旗舰店盗窃葡叶绿色男款羽绒服一件,经物价鉴定价值699元。10、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金荣美食街速品女装专卖店盗窃粉红色毛呢大衣一件,经物价鉴定价值303元;11、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昆区王府井西侧都法路店盗窃蓝色都法路羽绒服一件,经物价鉴定价值39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认证书、抓捕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久梁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