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强,男,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强于2016年2月3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红盛路生鲜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持螺丝刀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Q5轿车的车窗玻璃撬碎,盗得车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及黄鹤楼香烟2包。被告人彭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强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彭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