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港湾泰源渔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港湾泰源渔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04号原告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北齐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成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港湾泰源渔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西王门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