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小军、蒋芬与张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蒋芬,张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蒋芬,女,生于1972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谦明,男,生于198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杨小军、蒋芬申请执行张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小军、蒋芬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执行人张谦明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兵审 判 员 曾 华代理审判员 廖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