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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小军、蒋芬与张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蒋芬,张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蒋芬,女,生于1972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谦明,男,生于198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杨小军、蒋芬申请执行张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小军、蒋芬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执行人张谦明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兵审 判 员  曾 华代理审判员  廖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