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梅农商行与袁满、陈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满,陈超,黄梅县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满。被执行人陈超。被执行人黄梅县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满、陈超、黄梅县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公证处(2016)龙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确定:袁满、陈超、黄梅县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703.4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袁满、陈超、黄梅县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满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材料,同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结案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公证处(2016)龙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