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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165号原告吴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