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岩与张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60号申请人:王岩,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湾县。被申请人:张雷,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湾县。申请人王岩与被申请人张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雷在中国银行卡号、及被申请人张雷在中国银行其他卡号存款15万元;担保人王军(身份证号)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03**号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雷在中国银行卡号、及被申请人张雷在中国银行的其他卡号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王军的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03**号房产证房产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蔚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