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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郭士松与朱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松,朱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山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郭士松。被执行人朱新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士松与被执行人朱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郭士松申请自愿撤销(2012)邯山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2012)邯山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