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1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