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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1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