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信达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信达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伦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信达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买卖合同货款85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