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齐燕与夏金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燕,夏金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275号原告:齐燕,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夏金祥,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南、支七路西东巨大厦办公楼4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燕诉被告夏金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燕负担。审判员 哈斯朝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小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