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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德海与杨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海,杨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14号原告刘德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淑英(系原告刘德海母亲),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杨福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海与被告杨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德海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