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德海与杨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海,杨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14号原告刘德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淑英(系原告刘德海母亲),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杨福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海与被告杨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德海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