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财保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生、侯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生,侯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113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一楼。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凡,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生。被申请人侯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武汉生、侯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