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48号申请人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X的安全风险保证金X万元。申请人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天凯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XX的安全风险保证金X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