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蒋健彬、金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健彬,吴国良,金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健彬。申请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金香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良与被执行人蒋健彬、金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健彬对本院2016年3月31日在淘宝网拍卖蒋健彬所有的位于城西街道王府基村的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16)浙1081网拍字60号第一次拍卖结果。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健彬称:因法院工作失误,导致蒋健彬所有的位于城西街道王府基村的房屋土地性质被写为工业用地,实质为住宅用地。此失误导致其房屋拍卖价被严重拍低,并且该次拍卖没有经过充分的拍卖竞价。综上,请求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2016)浙1081网拍字60号第一次拍卖结果,进行重新拍卖。本院查明,吴国良与蒋健彬、金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台温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责令蒋健彬、金香云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支付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440元。因蒋健彬、金香云未履行,吴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蒋健彬所有的位于城西街道王府基村的房屋。2015年11月16日,经台州市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拍卖标的价值为124万元。2015年12月17日,本院对公告结果予以公告,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10时至2016年3月31日10时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经核查,本院在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有一处将正确的房屋土地用途“住宅用地”误写为“国有出让土地(工业用地)”,但拍卖公告中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用途为住宅,第六条载明“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第八条载明“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6年3月28日9时前与温岭市人民法院联系”。在拍卖过程中,2016年3月31日9:57:09,竞买人蔡培中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并于9:57:59出价124万元;9:57:58竞买人林伊凡报名并缴纳保证金;9:59:39竞买人李肖肖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但林伊凡、李肖肖均未加价。最终系统显示成交人为蔡培中,且蔡培中已于次日交纳全部余款。拍卖结束后,被执行人蒋健彬以标的物被严重拍低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另查明,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蒋健彬在本院尚有9件案件未履行完毕,总标的达270余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本院已对标的物的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说明各当事人认为标的物的评估价值124万元是在合理范围的。本院在拍卖公告的附件拍卖标的情况调查表虽有文字表述瑕疵,但本院在拍卖过程中并未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本院在拍卖公告中的表述并无瑕疵,并在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以现状为准”、“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与法院联系。综上,本院认为本次拍卖结果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蒋健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陈明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魏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