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广彬与林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彬,林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148号原告:林广彬。委托代理人:林钇宏,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忠。原告林广彬为与被告林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广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