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林秋莲,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24号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亮,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组织机构代码:08714631-9。法定代表人王满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7885-0。法定代表人王满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满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林秋莲,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第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西侧一楼、二楼及19、20、21楼。组织机构代码:55034224-0。负责人魏仲斌,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林秋莲及第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林秋莲名下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林秋莲名下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麒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代理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