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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振龙与颍上县慎城镇新时代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551号颍上县慎城镇新时代民办学校:你与李振龙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李振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邮编:236200联系人:苏玉山联系电话:44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