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詹会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会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会会,农民。2005年5月8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后解回临海,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会会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会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詹会会以溜门方式进入临海市古城街道人民路256号隔壁房间,通过顶楼相通的阳台撬窗进入人民路256号四楼卧室,窃走被害人张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人民币2200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詹会会被民警从金华监狱押回临海市看守所重新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詹会会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解回重审函、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会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会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会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会会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会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詹会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詹会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会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詹会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