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民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民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406号原告深圳市安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新,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富民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民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民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