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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邱泽池、李金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泽池,李金富,王雪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泽池。委托代理人:柳建峰,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富。委托代理人:冯子伦、苗慧敏,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雪彦。上诉人邱泽池与被上诉人李金富、原审被告王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泽池的委托代理人柳建峰、被上诉人李金富的委托代理人冯子伦、苗慧敏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李金富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是其称系王雪彦出具的欠款条,另提供了高密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称系李金富与王雪彦的对话录音。原审法院认定王雪彦系履行职务行为并确认欠条效力,判决邱泽池偿付欠款119400元。因涉案欠条并非邱泽池出具、邱泽池对于欠条效力和欠款数额也均不认可,对于该欠条所载欠款数额是否正确、所载债务应否由邱泽池负担,即对欠条的来源与欠款数额计得的事实依据、王雪彦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等问题,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有效地证实李金富的主张,原审法院确认欠款数额并判决邱泽池付款,事实依据不足,应作进一步地调查核实。另外,邱泽池主张涉案的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称1000余双鞋子因质量问题而库存且提供了带有标识的标的物并申请鉴定,原审以邱泽池未提供双方认可检材为由未予准许鉴定,依据欠妥,对此也应明晰举证责任后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