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俊堂犯职务侵占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堂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103刑更3号罪犯王俊堂,原系吉福合成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1)沈河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俊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本院依据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罪犯王俊堂的鉴定,依法对罪犯王俊堂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3月,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对罪犯王俊堂进行鉴定,诊断罪犯王俊堂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贫血、高血压1级,鉴定意见为罪犯王俊堂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查,罪犯王俊堂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贫血、高血压1级,因在所居住社区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俊堂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书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机关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