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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曾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曾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李先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国辉、李国政,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国章,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为×××0010。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0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3640.31元、手续费1033.48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4日罚息2014.71元,以后罚息应以欠款本金143640.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625‰的标准,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4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05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执行人迳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国章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6054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65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四会市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