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烨与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烨,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烨。被执行人: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号嵊州。法定代表人:叶竹勤,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烨与被执行人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2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之财产,现被执行人浙江地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竹勤(本院另案已布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