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伟波与连力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波,连力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2679号原告夏伟波。被告连力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波与被告连力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波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