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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河���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大城县欧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方丽人婚纱摄影门前时,与焦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冀R×××××号小型轿车又与李某停放在公路西侧的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安全原则是造成此事故��原因,其应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2.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待大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勘查现场后,随民警至大城县中医院抽血登记,并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就民事赔偿与焦某、李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焦某的陈述、证人仝秋生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协议书、到案经过、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某可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崔培修审判员  王德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