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小平,唐博,唐欢,肖丽,覃玉珍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平,唐博,唐欢,肖某,覃玉珍,毛群英,骆觉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第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62号申请人何小平,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唐博,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唐欢,女,汉族,199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肖某。申请人覃玉珍,女,汉族,1936年7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中江县。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群英,女,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骆觉世,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上列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一案,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毛群英为(2015)深宝法公民执字第10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骆觉世向何小平、唐博、唐欢、肖某、覃玉珍赔偿932,118.15元。骆觉世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小平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宝法公民执字第1007号。何小平等申请人现以骆觉世与毛群英系夫妻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毛群英为(2015)深宝法公民执字第10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根据何小平等申请人提供的毛群英的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向毛群英送达听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毛群英未到庭应诉。裁定结果:执行追加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缺乏审判程序赋予的救济途径,故在程序上应谨慎把握。本院根据何小平等提供的毛群英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听证通知书等材料。毛群英下落不明,不能在执行追加程序中提出抗辩,故不宜在执行追加程序中直接追加毛群英为被执行人。对于何小平等要求追加毛群英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2、273、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77、78、79、80、8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小平、唐博、唐欢、肖丽、覃玉珍的申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书 记 员 曾 雄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