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广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清,蓝山县龙溪下枯山电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广清,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县龙溪下枯山电站。法定代表人钟国操,男,汉族,系该电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郭金,男,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三斤,男,汉族。上诉人曾广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在本院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广清以与被上诉人蓝山县龙溪下枯山电站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广清与被上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上诉人曾广清按调解协议规定,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广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曾广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大辉审 判 员 于朝晖代理审判员 杜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寇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