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2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9208233705,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董某某,男,1992年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150123199201061613,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蒙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