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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荣,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117号原告谭国荣,男,汉,1985年1月12日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晨辉北路3号4楼19号。法定代表人谢迭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荣与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国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荣撤回对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国荣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