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广明与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1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明,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192号原告:郑广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何利西,住广西隆安县。被告:乃兰芬,住广西隆安县。被告:李金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郑广明诉被告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广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雅莉书 记 员 梁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