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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广明与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1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明,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192号原告:郑广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何利西,住广西隆安县。被告:乃兰芬,住广西隆安县。被告:李金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郑广明诉被告何利西、乃兰芬、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广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雅莉书 记 员  梁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