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庭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庭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07号罪犯刘庭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庭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33年2月22日)。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庭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庭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庭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庭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庭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31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