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于丽婕,刘霞,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卓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王希之母),1955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丽婕,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霞,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董事长。上诉人王希、上诉人于丽婕与被上诉人刘霞、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希、于丽婕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希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于丽婕、被上诉人刘霞、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希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于丽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希撤回上诉,本案按于丽婕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872元,由王希负担4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于丽婕负担56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08元,由王希负担1396元(已交纳),由于丽婕负担5612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