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653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肸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