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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开兵、蒯向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开兵,蒯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朱全静,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井喜,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开兵,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申请执行人:蒯向英,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开兵、蒯向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贺征决(2015)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贺征决(2015)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贺征决(2015)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刘开兵、蒯向英社会抚养费2063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赵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