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凤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华,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敬、代理检察员王晶,被告人刘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员在被告人刘凤华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8袋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12.54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68%。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凤华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在案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华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凤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凤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凤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凤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