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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亭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51岁,1965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199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期间被强制戒毒,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千韩良品”超市,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盗走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袁某某将手机变卖,赃款消费。二、2016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与东二路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窃其装在上衣口袋的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0元)。后逃至新城区食尚东街小吃城北门时,被巡逻民警盘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被盗手机及作案工具,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千韩良品”超市,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盗窃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袁某某将手机变卖,赃款消费。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叶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1989)新法刑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2016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与东二路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窃其装在上衣口袋的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0元)。后逃至新城区食尚东街小吃城北门时,被巡逻民警盘查,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被盗手机及作案工具金属镊子1把及刀片2个(未随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记录、扣押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手续及情况说明,物证金属镊子及刀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发票,被告人袁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的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量刑证据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有多次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某某退缴被盗白色小米NOTE手机,发还被害人叶某某。三、未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金属镊子一把及刀片二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