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永年与李振琪、华瑶庭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年,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039号原告蒋永年,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华(系原告之妻),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振琪,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华瑶庭,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皓楠,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蒋永年与被告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年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永年诉称:原、被告系邻居,两家共用一过道,原告家的厨房、卫生间窗户均开在该过道内。被告家私自在过道中间安装防盗门向外开,将公用过道的二分之一及公用窗户占为己有,严重影响原告家的通风采光。被告家还在过道内加装了水表阀门,有漏水安全隐患。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前述防盗门及自来水阀门。被告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辩称:被告家的防盗门已安装了20多年,一直将公用走道的几扇窗给拦在内。本次被告家装修安装的防盗门中间是玻璃,上方是铁丝网,不影响原告方的通风采光。加装自来水阀门是因为曾经有人捣乱造成漏水,不侵害原告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三被告系本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家在公用过道内安装防盗门,将公用过道上的窗户拦在内,并在公用过道的墙上安装自来水阀门。上述事实,有产权信息、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在公用过道内安装防盗门,将公用过道上的窗户拦在内,并在公用过道的墙上安装自来水阀门,对原告家的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安装在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楼公用过道内的防盗门、自来水阀门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李振琪、华瑶庭、李皓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