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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润丰项目投资咨询部与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谢伟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润丰项目投资咨询部,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谢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润丰项目投资咨询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骏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伟康,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伟康,男,1963年6月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上海浦东润丰项目投资咨询部诉被告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谢伟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谢伟康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润丰项目投资咨询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桂波达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