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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建良与盛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良,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31号原告:何建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21001009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北路188号玉兰园5号602室。委托代理人:李海波、项群伟,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波,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80924001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59-21号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良与被告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良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