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建良与盛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良,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31号原告:何建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21001009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北路188号玉兰园5号602室。委托代理人:李海波、项群伟,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波,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80924001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59-21号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良与被告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良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