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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伟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峰,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9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王培培出庭支持公诉。周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伟峰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利用他人对其信任骗取价值总计105.395万元的财物。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周伟峰辩称自己和时某之间属一般的债务纠纷,自己从开始和时某交往就如实说明自己已婚且有孩子的事实。向时某借款时也明确说是为了还赌债并且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部分钱。抵押奥迪车是时某为了还梁意的借款提出的且经过时某同意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伟峰和时某通过微信交友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周伟峰一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2014年4月份至9月份,周伟峰以还赌债、换车等名义向时某借款,时某通过向梁某、刘某借款先后给周伟峰汇款87.17万元,周伟峰先后归还时某17.4万元,剩余69.77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10月的一天,周伟峰欺骗时某能在烟台办理贷款归还其欠款,时某驾驶豫D×××××号奥迪轿车到烟台,周伟峰以办事使用为由让时某将车留下,时某因家中有事离开烟台,周伟峰在未经时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抵押给刘磊借款20万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35.62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车辆、车钥匙照片四张、舞钢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0月17日从刘磊处扣押豫D×××××红色奥迪A5轿车及车钥匙,10月19日将上述车发还时某。(2)周伟峰开房时使用的李贵臣、季锦梁身份证。2.书证(1)杭州市公安局临浦派出所出具周伟峰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80年12月30日。(2)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周伟峰于2003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3)周伟峰、时某婚姻情况:离婚证证实,时某2010年1月25日离婚。周伟峰婚姻登记情况证实,周伟峰与孔某2005年10月18日结婚。(4)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房产转移登记资料证实,2014年5月14日周伟峰申请将李贵臣所有的房子转给他所有。中国银行烟台新站支行2015年12月21日提供的个人二手房贷款合同证实周伟峰因购买李贵臣房子向该行贷款50万元。企业信息,证实烟台鼎棋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伟峰,股东有周伟峰、李贵臣。(5)时某、周伟峰账户明细证实,时某先后向周伟峰转款87.17万元。周伟峰先后归还17.4万元。(6)王仁俊、栗先登、刘磊客户信息资料、交易明细证实,收到周伟峰转款的情况。(7)时某豫D×××××车行驶证证实,该车2012年10月18日注册,奥迪牌。(8)借款合同证实,2014年11月21日,周伟峰以A5,DWG177作抵押向刘磊借款20万元,期限一个月。(9)时某与周伟峰181××××0777手机号短信聊天记录证实,时某向周伟峰催要借款,周伟峰一直不正面回答如何还款。(10)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6日14时许,牛超西、郭和顺根据时某提供的线索在平顶山市区将前来和时某会面的周伟峰抓获。3.证人证言(1)周坑根证言证实,儿子周伟峰于2005年结婚,婚后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从2009年开始,周伟峰以在外边包揽工程的名义向家里要钱,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他共有三四百万。(2)证人孔某证言证实,与周伟峰于2005年结婚后一直和公公、婆婆住在老家的一栋自建三层小楼里面。2009年,周伟峰以在外面承揽工程为由向家里要钱,公公先后不断打款给他不止三四百万元。(3)梁某证言证实,时某以她老公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总共向其借过五次钱共72万元钱,时某还8万元钱,还欠64万元钱。(4)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的时候,时某以一辆红色奥迪A5轿车豫D×××××做抵押向我借了28.5万元的现金,到期以后时某按时还我了,我把车还给她了。(5)姜旭照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周伟峰以36.5万元钱的价格从我这里买了一辆宝马M6轿车。2014年6、7月份,周伟峰在我这里又看中了一辆黑色的宝马X5轿车,但他只是试了试车,没有以补差价将宝马M6换这辆宝马X5。听说周伟峰赌博宝马M6轿车押给别人了。周伟峰在烟台住高档酒店,整天游手好闲,吹牛吹的很大,没有做成过任何生意。(6)李贵臣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周伟峰在烟台联系了一个公司,叫我担任公司的股东,变更成烟台鼎祺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以后,实际没有经营过任何业务,也没有到银行申请过账户,只是一套手续而已。2014年5月份,周伟峰在中行办理抵押贷款,购买了我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阳光御景3号楼10单元5楼9号的83平方米的一套房子,由于他应该付给我的23万元现金也没有给我,所以这套房子现在我占着。(7)栗先登证言证实,我有一张中国银行的卡6013826001011782841,有时候帮朋友转个帐、倒卡。通过刘磊和XX心认识的周伟峰,2014年4月份的,周伟峰让我倒了10万元的钱。(8)刘磊、孙建心证言证实,认识周伟峰的时候他说家里是开矿的,来烟台是做工程的,当时他经常开豪车宝马X5、宝马M6、奔驰600。所以觉得周伟峰很有实力。周伟峰陆陆续续向其借100多万左右。2014年11月初,周伟峰以他老婆时某的名义用一辆红色奥迪A5车牌照豫D×××××作抵押借了20万,周伟峰还将时某的身份证拿给我们,说这事时某也知道,她同意将车抵押但是别让我们找时某落实这件事。但等了好几个月他也没有还钱,人也不在烟台了。联系时某,时某说并不知道周伟峰把她的奥迪A5抵押了。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实,在2012年11月份通过玩微信结识的周伟峰。周伟峰说他自己是单身,做过贸易生意、投资和工程,还修过他老家浙江杭州萧山机场的道路,挣了一千多万,还说在烟台那边买了一片海。因为周伟峰系单身,所以在见面之后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从2013年年初到2014年3、4月份一直联系着,也经常跑漯、洛阳、山东烟台等他说有项目的地方找他。2014年4月份开始,他以还赌债、还借款、换车为由陆续让我给他找钱。先后给他打了94万余元。到后来我知道他结过婚,就开始向他要钱,他还给我14万元钱左右,再向他要时,他就找一些借口往后推,不还我钱,到现在周伟峰还欠我八十多万。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周伟峰给我打电话说能在烟台办来贷款,等贷款下来之后把欠我的钱都还我,让我开车一块去烟台办理。后来因家里有事把车留在了烟台,我的老身份证放在车中间手抠里一个粉色的卡包里。12月份,周伟峰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周伟峰把我的奥迪车抵押给了他,抵押了20万元。我找到他后他说在烟台那边欠别人的钱,钱期之后需要还利息,没有利息就把我的车先给抵押了,钱也在出租车上被司机下药拿走了。被告人周伟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和时某在2012年通过微信认识的,刚认识时我就向她说明我结婚了,并且有孩子了,在漯河、洛阳做生意,她说她也结过婚,并且离了,现在身边还有一个孩子。后来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3-5月份,我因赌博输了几百万,陆续向时某借了五十多万元。到8月份,我陆续还时某二十几万块钱。还有时某的一台奥迪A5轿车,红色,车牌号豫D,尾号为177的车,2014年12月份,经时某同意之后在山东烟台以20万元将车抵押出去了。6.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豫D×××××在基准日的价格为35.62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利用她人对其信任借款69.77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以虚构办理贷款归还她人借款办事使用为由占有她人车辆,后未经她人同意将车辆抵押借款,被骗车辆价值35.625万元,总计价值105.3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伟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伟峰辩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对被告人周伟峰非法占有时素洁的款项69.77万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平贵审判员  张红鸽审判员  张占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宗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