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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袁兴竹与王国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兴竹,王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30号申请人:袁兴竹。被申请人:王国义。关于申请人袁兴竹与被申请人王国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国义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莘 欣书 记 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