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袁兴竹与王国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兴竹,王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30号申请人:袁兴竹。被申请人:王国义。关于申请人袁兴竹与被申请人王国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国义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莘 欣书 记 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