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何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63号罪犯李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何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两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已履行罚金30000元,2016年1月11日山东滨州市邹平县民政局出具了该犯的家庭贫困证明。2016年2月3日山东省邹平县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为:对社区影响一般。本院认为,罪犯李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社区影响一般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已履行罚金30000元,当地民政部门已出具家庭贫困证明,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